基金会章程


深圳市金安教育集团爱心基金会章程

(2011年10月16日深圳市金安教育集团爱心基金会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弘扬全社会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动员各方力量支持深圳市金安教育集团的发展,解除集团内教职工的后顾之忧,决定成立深圳市金安教育集团爱心基金会,设立深圳市金安教育集团爱心基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属于非公募基金。基金来源为深圳市金安教育集团拨款及教职工捐赠。

第二条  本基金的原始基金数额为首次深圳市金安教育集团拨款及教职工捐赠截止日募得的资金总额。以后可以随着募集数额的增加逐年增加。

第三条  本基金的主管单位是深圳市金安教育集团董事会。办公地点为深圳市金安教育集团董事会办公楼。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对集团内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发生重大疾病进行资助。

第五条  对在集团内工作三年以上教职工子女考上大学后就读的给予一次性助学资助。

第六条  开展扶危济困、安老助残、以及社会赈灾等社会救助活动。

第七条  对集团内教职工的婚丧事及直系亲属的丧事给予一定的慰问和资助。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深圳市金安教育集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主任委员由陈良汉担任,副主任委员由集团董事会成员及各校长、园长担任,委员由出资额列前20位的教职工担任。

第九条  设立“深圳市金安教育集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本基金会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主任委员陈良汉兼任,负责处理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和资助工作的执行。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基金的资助计划、执行方案和工作报告;

(三)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四)确定年度奖励相关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管理委员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基金单列帐目,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基金业务范围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金安教育集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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